谢郑和:本院受理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郑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402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郑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剩余全部租金32,147.55元,并支付逾期未付款违约金1,607.38元;二、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前款款项限额内对被告谢郑和名下车架号: LZWADAGA5GB415968、发动机号为18GB0120843的上汽通用五菱“宝骏”牌小型客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元,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20元,被告谢郑和负担685元(被告谢郑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孔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