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傲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芝龙诉被告张军、安徽省傲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402民初21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芝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徐芝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孔店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