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执22号
杨四玉:
本院执行的王爱萍与杨四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及财产申报表。现责令你履行本院(2021)皖0402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你应于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