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财保125号
骆宾王:
申请人刘静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皖0402财保125号民事裁定书,通知你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注(2023)皖0402财保125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对被申请人骆宾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经济开发区巴黎春天11栋1302,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22)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18608号的房产,共计400,000元的保全价值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刘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二0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