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傲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芝龙诉被告张军、安徽省傲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402民初21号】,原告徐芝龙诉讼请求为: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29000元;2.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因邮寄送达被退回,且联系不到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孔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