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郑和:
本院受理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谢郑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402民初34号】,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 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付清应付租金人民币32147.55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036.89元(违约金以所有逾期未付款项的25%计算,不足8000元按照8000元计算),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40184.44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其名下的宝骏牌小型客车(发动机号:18GB0120843,车架号:LZWADAGA5GB415968)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因邮寄送达被退回,且联系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孔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