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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怀远县禹顺物流有限公司、怀远县安顺达物流有限公司送达(2022)皖0402财保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09 16:15:26 打印 字号: | |

  (2022)皖0402财保11号之一

怀远县禹顺物流有限公司、怀远县安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玉东与你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22年3月25日作出(2022)皖0402财保11号民事裁定,一、对被申请人怀远县安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皖C8215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被申请人怀远县禹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皖C3845号挂车予以查封(保全价值1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二、对担保人刘玉东、钮静静以共同共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山南新区淮河大道西侧广弘城51栋1603[皖(2021)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42788号]房产(担保价值100,000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2022)皖0402民初70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刘玉东、淮南市康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起诉的钱远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公司、怀远县禹顺物流有限公司、怀远县安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被裁定准予撤诉,本院应当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玉东起诉的案件已撤诉结案,故本院应当解除保全。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皖0402财保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通知你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注(2022)0402财保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怀远县安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皖C8215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被申请人怀远县禹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皖C3845号挂车的查封(保全价值100,000元)。

二、解除对担保人刘玉东、钮静静以共同共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山南新区淮河大道西侧广弘城51栋1603[皖(2021)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42788号]房产(担保价值10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0二三年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