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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杨永、陈永珍告送达(2022)皖0402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29 09:17:47 打印 字号: | |

杨永、陈永珍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与被告杨永、陈永珍、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402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永、陈永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贷款本金254900.35元、利息7734.06元,罚息108.43元(利息及罚息计算至2022年2月15日),合计262742.84元;二、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1元,由杨永、陈永珍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至本院诉讼费账户,户名: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003008-S,开户行:交通银行淮南大通支行,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9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