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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丁圣会、陈维萍送达(2022)皖0402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27 11:16:20 打印 字号: | |

丁圣会、陈维萍

本院受理原告刘彬与被告丁圣会、陈维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在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402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一、被告丁圣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彬借款本金2500000元,利息2425000元(计算自2014年7月14日至2022年8月13日。2022年8月14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按本金2500000元,年率12%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刘彬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00元,由被告丁圣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7日

 

承办法官:常斌  电话0554—2515006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