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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崔怀喜送达(2022)皖0402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27 11:14:53 打印 字号: | |

崔怀喜

本院受理原告李士珍与被告崔怀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在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402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一、被告崔怀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士珍41000元,利息8945元。

二、驳回原告李士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4元,由被告崔怀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7日

 

承办法官:常斌  电话0554—2515006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