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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安徽玛尔门业有限公司送达(2022)皖0402财保343号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21 11:53:38 打印 字号: | |

(2022)皖0402财保343

安徽玛尔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孔令辉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孔令辉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皖0402财保343号民事裁定书,通知你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注(2022)0402财保343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对被申请人安徽玛尔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85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总行,账号:181252113991)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9元,由申请人孔令辉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