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皖0402民初1515号
郑义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标与被告郑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402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郑义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机械款5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5日起,按年率3.85%以51000元为基数计算至款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张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9元,由原告张标负担185元,由被告郑义龙负担1104元。
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