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皖0402民初2069号
杨永:
本院受理原告纪新铭诉被告杨永、陈永珍、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2)皖0402民初2069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依法判令被告计杨永、陈永珍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54900.35元,逾期利息:7734.06元,罚息:108.43元,本息合计262742.84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2月15日,后续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顺延计算至被告全部贷款偿清之日止);依法判令被告杨永、陈永珍名下的、位于淮南市大通区大通街道易居东方城一期5栋605室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法判令被告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陈永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由审判员张怀武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8日下午0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