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皖0402民初1997号
李天荣:
本院受理原告芦文易诉被告李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芦文易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5431元,总计为75431元。此后利息顺延至款清时止。(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552%自2013.9.12计息到2019.8.19(19656)元;以年利率3.85%自2019.8.20暂计至2022.8.19(5775元)利息合计:2543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状须知、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08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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