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皖0402民初2025号
高峰:
本院受理原告纪新铭诉被告高峰合同纠纷[案号(2022)皖0402民初2025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3900元;判令被告支付延迟支付租金违约金1300元;判令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水费39.76元及滞纳金,燃气费用人民币560.28元及滞纳金;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074元及滞纳金;判令被告支付室内卫生费600元;判令被告复原房屋及家具家电设施;判令被告承担诉讼期间原告往返法庭的交通费、原告误工费、本案诉讼费。本案由审判员张怀武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16日下午0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