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皖0402民初1586号
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许超与被告王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
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402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王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超欠款40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元,由原告许超负担105元,被告王勇负担8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