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关于向张怀凤、张传彬、江志武送达(2022)皖0402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27 15:08:45 打印 字号: | |

张怀凤、张传彬、江志武: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窑支行诉被告张怀凤、张传彬、孙金茂、江志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402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张怀凤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窑支行借款本金101,154.68元、利息50,934.77元,合计152,089.45元(2022年2月22日之后的利息以101,154.68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9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传彬、孙金茂对本判决第一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2元,由被告张怀凤、张传彬、孙金茂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至本院)。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