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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孙宝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17 16:22:34 打印 字号: | |

 (2022)皖0402民初1960号

孙宝:

     本院受理原告吴化芹诉被告张明富、孙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化芹起诉要求:一、要求被告张明富赔偿原告的医疗费649元,误工费17546.4元,护理费9295.8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交通费150元,残疾赔偿金8601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00元,车辆损失1000元等各项损失合计132809.2元;被告孙宝对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损失由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予以赔偿);二、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状须知、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05日下午15时3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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