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传跃:
本院受理原告曹绪红与被告廖传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在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402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一、被告廖传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绪红借款本金161594.8元,利息4042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2月,自2022年3月至借款还清之日,以本金161594.8元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曹绪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1由被告廖传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9日
承办法官:常斌 电话0554—2515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