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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柴艳送达限制消费令等材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12 16:26:43 打印 字号: | |

(2022)皖0402执593号

柴艳:

本院执行的邹德米申请执行柴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你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消费行为,如违反,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