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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柴艳送达拘留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12 16:23:57 打印 字号: | |

2022)皖0402司惩137号

柴艳:

本院执行邹德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决定对你拘留十五日,现向你公告送达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