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皖0402司惩137号
柴艳:
本院执行邹德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决定对你拘留十五日,现向你公告送达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