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皖0402民初1321号
吴彬: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皖0402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吴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7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物业费4986.7元,逾期付款滞纳金214.31元,合计5201.01元;
二、驳回原告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吴彬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董法官 联系电话:0554—251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