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皖0402民初1305号
黄庚: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友与被告黄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皖0402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黄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偿还原告李永友借款16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永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黄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十月九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董法官 联系电话:0554—251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