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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刘保安送达 (2022)皖040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15 16:15:05 打印 字号: | |

 (2022)皖0402民初1127号

刘保安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东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保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皖040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刘保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南东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5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6110.10元;

二、被告刘保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南东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滞纳金468元;

三、驳回原告淮南东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淮南东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元,由被告刘保安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董法官   联系电话:0554—2511023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