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基本情况:胡金业,男,1965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淮南市民政局印刷厂下岗工人,厨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路湖滨西村2组5栋11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香港街8号楼2单元2楼东户。
判决情况: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2)皖0402刑初2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胡金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危险驾驶罪判处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2022年6月2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04刑终84号刑事判决:撤销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22)皖0402刑初27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胡金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危险驾驶罪判处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上诉人胡金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危险驾驶罪判处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申请理由:罪犯胡金业以其患有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脑梗死、高血压性心脏病、高血脂症等多种疾病为由向我院申请对其准予暂予监外执行。
公示期限及提出意见方式:本公示发布后,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请于2022年9月4日前以电话、信函、来人等方式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
联系方式:0554-2511363
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