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炜、朱昌启、蒋永国、陶仁友: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永国、王炜、朱昌启、王保国、张洪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作出(2021)皖0402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原告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述四被上诉人赔付上诉人损失9999元。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8日
承办法官:常斌 电话0554—2515006
王炜、朱昌启、蒋永国、陶仁友: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永国、王炜、朱昌启、王保国、张洪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作出(2021)皖0402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原告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述四被上诉人赔付上诉人损失9999元。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8日
承办法官:常斌 电话0554—2515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