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怀凤、张传彬、江志武: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窑支行诉被告张怀凤、张传彬、孙金茂、江志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窑支行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张怀凤向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窑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1154.68元、借款利息50934.7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52089.45元,以及以借款本金101154.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975%计算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依法判令张传彬、孙金茂、江志武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由于邮寄送达被退回,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402民初140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4日15时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洛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