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传贵:
本院受理原告陆启付诉被告李传贵、第三人杨守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402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原告陆启付、被告李传贵、第三人杨守珍于2015年11月1日签订的《房屋转售协议》无效;二、被告李传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陆启付购房款30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5元,由被告李传贵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交纳至本院)。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