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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蒋永国、王炜、朱昌启、陶仁友送达开庭传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20 10:10:59 打印 字号: | |

蒋永国、王炜、朱昌启、陶仁友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永国、王炜、朱昌启、王保国、张洪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连带共同赔偿没有供货就直接签字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997650元(对于没有按计划供货和高出市场价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时保留诉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承办法官:常斌  电话0554—2515006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