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永国、王炜、朱昌启: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永国、王炜、朱昌启、王保国、张洪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连带共同赔偿没有供货就直接签字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997650元(对于没有按计划供货和高出市场价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时保留诉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0日
承办法官:常斌 电话0554—2515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