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永国、王炜、朱昌启、陶仁友: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永国、王炜、朱昌启、王保国、张洪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皖0402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驳回原告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779元,由原告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承办法官:常斌 电话0554—2515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