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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姚登波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22 11:54:35 打印 字号: | |

(2022)皖0402民初1116号

姚登波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登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姚登波支付拖欠的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838元,支付违约金995.5元,合计1833.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传票、廉政监督卡、转换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承办法官:董法官

联系电话:0554—2511023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