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皖0402民初782号
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人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王军、王祥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依法有权提供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联系人:张怀武,本院民事(环境资源)审判庭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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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