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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彭建军送达拘留决定书等相关材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27 17:22:05 打印 字号: | |

2022)皖0402司惩53号

彭建军

    因执行江阴市兴洪网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决定对单位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现向你送达拘留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