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博威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立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科博威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40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解除原告安徽立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科博威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签订的《工业设备销售合同》;二、被告河南科博威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立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40,000元;三、被告河南科博威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立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河南科博威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