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安徽省傲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芝龙与被告张军、被告安徽省傲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402民初133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孔店人民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徽】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承办法庭: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孔店人民法庭
承办人:熊鹰
联系电话:(0554)6221235,18949665386。
汇款方式:
汇款单号码:
开发票:
付款单位:徐芝龙,电话:13155469876。
收件人:熊鹰。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孔店人民法庭。
邮编:232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