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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张军、安徽省傲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2022)皖0402民初133号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01 08:20:58 打印 字号: | |

张军、安徽省傲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芝龙与被告张军、被告安徽省傲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402民初133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孔店人民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徽】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承办法庭: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孔店人民法庭

承办人:熊鹰

联系电话:(0554)6221235,18949665386。

汇款方式:

汇款单号码:

开发票:

付款单位:徐芝龙,电话:13155469876。

收件人:熊鹰。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孔店人民法庭。

邮编:232068。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