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皖0402执144号
张涛:
本院执行的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你罚金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现责令你履行本院(2021)皖0402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在履行完毕之前,你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消费行为,并应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违反限制消费令或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