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传贵:
本院受理原告陆启付诉被告李传贵、第三人杨守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启付的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房屋转售协议》无效;二、依法判决李传贵返还陆启付购房款305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李传贵承担。由于邮寄送达被退回,无李传贵联系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传贵公告送达(2022)皖0402民初86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日15时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洛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