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亭:
本院受理原告方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402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胡建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军油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胡建亭负担(原告方军已垫付,被告胡建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方军)。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洛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