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皖0402民初467号
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姚多利诉被告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皖040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姚多利材料款10,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元,由被告王勇负担(原告姚多利已自愿垫付,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王勇直接给付原告姚多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秦法官 联系电话:0554—251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