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岗支行诉被告陈方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陈方伍:
本院受理(2022)皖0402民初455号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岗支行诉被告陈方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40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陈方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岗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6,485.41元(计算至2020年5月27日),合计126,485.41元;二、被告陈方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岗支行支付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37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0元,由被告陈方伍负担。(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岗支行已自愿垫付,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陈方伍直接给付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岗支行)。
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