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功成:
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岗支行(以下简称通行九龙岗支行)与被告王功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皖040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王功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岗支行借款本金5848.74元、借款利息902.94元,本息合计6751.68元(2021年7月26日之后的利息以5848.74元为基数,依照年利率9.37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岗支行负担10元,被告王功成负担4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董法官 联系电话:0554—251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