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汤本龙:本院受理原告大通区旭丰广告制作部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为(2022)皖0402民初478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通区旭丰广告制作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通区旭丰广告制作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洛河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