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皖0402民初220号
侯顺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侠与被告侯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皖040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侯顺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文侠车辆维修费5928.7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100元,合计6028.70元;
二、驳回原告王文侠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文侠负担10元,被告侯顺明负担4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