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皖0402财保11号
怀远县禹顺物流有限公司、怀远县安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玉东与你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玉东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皖0402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通知你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注(2022)皖0402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一、对被申请人怀远县安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皖C8215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被申请人怀远县禹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皖C3845号挂车予以查封(保全价值1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对担保人刘玉东、钮静静以共同共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山南新区淮河大道西侧广弘城51栋1603[皖(2021)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42788号]房产(担保价值100,000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刘玉东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二0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