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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张军、安徽省傲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开庭传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26 17:58:27 打印 字号: | |

张军、安徽省傲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芝龙与被告张军、被告安徽省傲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定于2022年4月25日开庭审理,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延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孔店法庭一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承办法庭: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孔店人民法庭

承办人:熊鹰

联系电话:(0554)6221235,18949665386。

汇款方式:

汇款单号码:

开发票:

付款单位:徐芝龙,电话:13155469876。

收件人:熊鹰。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孔店人民法庭。

邮编:232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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