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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杨昌平送达本院(2022)皖0402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27 16:07:26 打印 字号: | |

杨昌平

本院受理原告倪士俊诉被告杨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402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一、被告杨昌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倪士俊水泥等材料款705,740元,并按年利率3.85%支付2018年1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的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倪士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57元,由被告杨昌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