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皖0402民初219号
王 勇:
本院受理原告王祥富与被告王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402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王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祥富工资16510元;
二、驳加原告王祥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元,由原告王祥富负担90元,被告王勇负担213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董法官 电话0554—251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