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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徐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24 17:29:43 打印 字号: | |

 (2022)皖0402民初329号

徐磊

本院受理原告盛梅与被告徐磊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盛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旅游费315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暂合计32697元(利息暂以31500元为基数按lpr年利率3.80%计算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15日),此后利息损失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传票、廉政监督卡、转换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4日

承办法官:董法官

联系电话:0554—25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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