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舒城:
本院受理原告汪祥硕与被告吴舒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舒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000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传票、廉政监督卡、转换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4日
承办法官:董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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