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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吴舒城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24 17:17:45 打印 字号: | |

吴舒城

本院受理原告汪祥硕与被告吴舒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舒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000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传票、廉政监督卡、转换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4日

承办法官:董法官

联系电话:0554—2511023  


 
责任编辑:研究室